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港澳學生作業注意事項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協助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港澳學生事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港澳學生(以下簡稱單招),應先擬具招生規定函報本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前項單招,依申請之學程,分為大學學士班各年級及研究所碩、博士班。
  • 三、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轉學、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且至遲應於受理報名日二十日前公告。
  • 四、港澳學生招生名額,併入僑生招生名額計算。港澳學生名額之調查(包括海外聯招個人申請、聯合招生、各校單招及僑生專班),由學校統一於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系 統填報,經海外聯招會彙整後,報本部一併核定招生名額。
    各校辦理單招,應於前項核定名額內自行招生,並得由各校就同一學制各年級之各學系間之名額自行調配。但醫事相關院、所、系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應以本部核定之招生名額為限。
  • 五、為避免各校單招與海外聯招之名額互相牽動,擬辦理單招之學系,其當學年度提供至海外聯招之名額,不得低於前一學年度已透 過海外聯招分發至該系之名額,並應另行提撥招生名額辦理。
  • 六、學校辦理碩、博士班單招(包括專班)之系所,不得再參加海外聯招之管道招收港澳學生。
  • 七、學校辦理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港澳學生單招(不包括港澳學生專班),其招生放榜時程僅限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或八月三十一日後辦理。學校如於三月十五日前放榜,公告錄取名單應於放榜後一個星期內函送海外聯招會,海外聯招會不再就單招已錄取港澳學生進行分發。經海外聯招分發在案之港澳學生,不得再行參加八月三十一日後放榜之單招,單招學校亦不得受理該類港澳學生報名或錄取;於八月三十一日後放榜之單招學校,應至海外聯招會網 頁查詢港澳學生榜單公告,以避免重複錄取。
  • 八、於八月三十一日後放榜之單招學校,得以提供於三月十五日前辦理之單招未招足名額或海外聯招會未分發完之名額,回流至該單招管道使用。
  • 九、辦理單招學校應將相關招生簡章資訊登載於海外聯招會網站自招專區,供港澳學生閱覽。
  • 十、港澳學生專班之規劃,併入總量提報作業提報;新增港澳學生碩、博士專班之規劃,應依專科以上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提特殊項目審查。
  • 十一、港澳學生專班得配合境外學制,於秋季、春季辦理招生入學。
  • 十二、各校單獨招收之港澳學生,以當年度自香港、澳門或海外來臺者為限,不得自行招收已在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之港澳學生。
  • 十三、港澳學生資格之認定,由學校於受理報名後彙整名冊統一函送本部審查。
  • 十四、已於國內大學校院就讀之肄業港澳學生,僅得參加國內一般生之轉學考入學,不得以單招管道轉學就讀。
  • 十五、各校單招之錄取通知書,應註明其港澳學生資格係經「敎育部○年○月○日臺敎文(二)字第○號函審定通過」,以利駐境外館處核發來臺之就學入境證件。
  • 十六、單招之港澳學生抵臺後申請就學居留,各校應比照聯合分發之港澳學生,由各校輔導單位於學生註冊後,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辦居留入出境證。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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